怎么进口猫粮?
要进口猫粮,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进出口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动植物疫情疫病、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的规定,并且在国家允许的粮食品种范围内,在允许的输出国家/地区名单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风险预警和分级管理。
第二,要进口猫粮,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处于有效运行状态,其资源、产地、种植、储运、生产加工、监管、检测监控、安全管理等可以确保其向中国输出粮食不危害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不致病传播、流行,不致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符合中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要求。
第三,输出粮食的加工厂应当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口岸把关经验,对一些粮食产品实行风险管控制度,对相关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相关加工厂进行风险管控。如需实行风险管控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提供风险控制计划,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解除管控,允许向中国出口粮食。
第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进出境粮食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具备能力的检验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负责对输华粮食实施批批检验检疫,并随附检验检疫证书。
第五,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准入、企业注册登记,即国家质检总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拟向中国输出粮食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评估,确定其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等级,确定基本的检疫卫生要求、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杂草籽等安全卫生项目名单,制定有关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并对输出粮食的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在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等文件中要注明中国关于进口粮食检验检疫要求,注明粮食应当来自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准予进口的粮食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单。
第六,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主管部门应对拟向中国输出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满足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对推荐企业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方可向中国出口粮食。
除此之外,需要有专门的存放、加工粮食的具备进境粮食检验检疫条件的储存、加工企业,并通过隶属海关审核登记,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植物检疫许可证》才能进口,否则无法进口,或者即使到了口岸也没法办理进口手续,粮食将退运或者销毁处理。除此之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出口商、代理商、国内收货人实施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发布警示通报或警示通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要在进口前办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