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哪里可以屠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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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三州一市及彭州市、都江堰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龙泉驿区,下同)只允许对生猪进行定点屠宰。因此,农村地区养殖户饲养的狗如需屠宰,必须选择饲养地邻近的市(州)、县(市)政府划定的狗定点屠宰场(点)。

合法渠道购买的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狗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其屠宰加工活动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供狗屠宰的猪只应当附有检疫合格标志,并经狗定点屠宰场(点)的兽医防疫人员或检疫员复点合格后方可入场,病死猪只一律不准入场。

(三)狗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屠宰台帐制度,台帐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狗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病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屠宰过程中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狗及其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狗,应当在该场(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宰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禁止出厂(场)或点和出售。

(五)狗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狗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经场(点)兽医防疫人员或检疫员检验合格后,出具 《狗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附具《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场)或点。

(六)出厂(场)或点的狗产品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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